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再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依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就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得酌予保留或以股票或以現金或以股票及現金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得少於全部股東紅利發放金額之百分之十,其餘為股票股利。